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机构的资质,各地也纷纷出台一些措施简化环评手续,这些政策措施是否意味着环评不重要了?环评是否会被取消?
笔者认为,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和企业自主验收,更凸显了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自我担当精神。同时,国家对环评制度的法制保障更加严厉,对环评制度的贯彻落实更加严格。
例如,“未批先建”的违法现象,曾经可以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现在则必须依法接受更加严厉的制裁。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是:“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再配合以《环境保护法》的按日计罚,可从根本上解决“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再比如,2017年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验先投”的处罚,不仅罚单位,也罚负责人,即“双罚”。验收是对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的检验。“未验先投”或者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依法责令关闭。
列入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也好,列入《豁免名录》也罢,都是形式上的简化,其本质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最终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评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这一制度不可或缺。环评作为环境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制度,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主要保障,必定会长期坚持并不断加强,绝不会削弱。
环评的重要性与资质的存在与否无关。资质取消了,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重要了。环评报告始终是落实环评制度的基础依据和重要文件,其质量的好坏至关重要。因此,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环评文件质量的管理力度。
首先,技术评估地位合法化。实践证明,通过对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可以提高其编制质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其次,完善导则和规范。近年来,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补充。如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补充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等若干技术规范。
再次,加大了对环评文件质量的抽查频率。生态环境部2016年-2018年连续开展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抽查频率逐年加大。技术复核工作不仅已经常态化,而且也在深化。近期,生态环境部向宁夏、内蒙古、黑龙江、河南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移送部分环评机构问题线索,要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下一步环评工作的展望,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环评必须真正发挥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环评工作应向“更宏观,更实用,更有效”转变。
更宏观,就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并逐步开展政策环评。更实用,就是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健全成果应用落实机制,同时提高项目环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有效,就是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过程管理,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投资;二要在施工阶段,落实环保对策措施;三要在投产前,先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四要在投产后,主动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