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政策修订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
2018年7月,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正式下发。
修订背景:我国垃圾分类重启,强制时代来临;固废进口政策变化,管理水平提升;固废处置新形势凸显了一些矛盾;固废减量化和资源化被提上日程。
修订结果:
修改 50 条,新增 14 条,删除 4 条;
注重“防”与“治”结合;注重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衔接;调整“固废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条款;
突出“无害化”的底线要求;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
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
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公布。同年11月,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发。
如果说,《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那么管理条例就是对法律定位、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任务细分的进一步升华。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八十七条,总则部分9条,申请与核发有关的18条,按证排污有关的10条,监督管理有关的13条,变更、延续、撤销有关的10条,法律责任有关的23条,附则4条。
其核心原则仍是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并且扩大了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其中,有一些内容值得注意。
第二十五条【排污交易】:排污单位通过压减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深度治理或技术改造升级实现的污染物排放实际削减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可以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2001年,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车牟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印发。
2019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下发,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蓝天保卫战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报废机动车带来的固废处置问题突出;地下拆解和废水、废气无序排放矛盾重重;循环经济要求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急需破题;电子垃圾处置成为焦点。
修订结果:
适用范围转变——“报废汽车”变更为“报废机动车”,即“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价值——【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强化回收拆解全过程环境保护——从“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变更为【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多元——【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