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排查黑臭水体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融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修复的整治策略,综合施策,构筑水城相融的水体环境综合整治体系,逐步消除劣V类水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先行示范
水环境污染防治方面,2019年底前,全面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坚决完成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和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比2015年分别减排24.8%和22%。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方面,2019年PM2.5年均浓度稳定在26微克/立方米水平;2020年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25微克/立方米,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比2015年分别减排16%和2%。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方面,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固体污染物防治方面,2019年底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18000吨/日;2020年底前,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超过1500万吨/年。
二、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压实责任
坚持党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扛牢、压实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的攻坚机制,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应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坚持统筹协调,落实重点措施
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重,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城市空间规划,严守生态红线。以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实施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制度,构建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方法体系。
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按期完成保护区内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和退果还林工作。建立健全保护区全面严控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保护区流域范围内全面实施雨污分流,消除面源污染,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强化河流源头生态保护,全面提升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率。
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排查黑臭水体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融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修复的整治策略,综合施策,构筑水城相融的水体环境综合整治体系,逐步消除劣V类水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
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显著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水质净化厂主要出水指标基本达到V类水以上。推行专业排水管理进小区,加强管网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构建完善多源互补的供水系统、集散结合的污水系统、韧性安全的雨水系统和智慧高效的管理系统。
加强海洋污染综合防治。全面排查整治劣V类入海河流及排污口,提升近岸海域水质净化厂排放标准。坚持海陆统筹,以海定陆,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陆海立体联动监测体系,实现重点入海排污口智能化监控。加强对海洋航运、港口码头、填海工程等海上活动的排污监管。开展海上溢油和海漂垃圾清理行动,强化海水养殖污染管控。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暗渠复明,推进重点湾区清淤、受污染底质及受损岸带的整治修复,建设生态海堤,串联滨海观光休闲慢行道。
推动水污染治理机制创新。加强与香港、东莞、惠州等地在跨界河湾水污染治理等方面合作,强化区域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做到同治理目标、同治理进度、同治理效果。创新流域管理模式,推动成立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各流域“厂、网、河、站、池、泥”等要素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考核,实现全流域、一体化、全要素治理。推动河道市场化、科技化管理,提升河道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统筹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河湖库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民间河长制,形成护河治水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局面。
高标准建设深圳“千里碧道”。着力打造河流型、湖库型、滨海型三类碧道,以碧道建设打造优美活力的滨水空间,促进流域水生态修复、空间复合利用、产业结构转型、城市空间更新及功能提升。加快在全市10个流域水系建设100个示范性公共空间节点,实现水清、岸绿、景美,让每一条碧道成为城市亮丽名片和市民休闲胜地。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柴油车污染治理,重型柴油车试点排放在线监控;加快淘汰使用10年以上国三柴油车,加强异地柴油车执法管控,利用遥感监测设备和黑烟车智能抓拍设备提高执法效率。严格落实扬尘治理“7个100%”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扬尘治理督查检查。加强对海上船舶尾气污染的监管和防控。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分用途管理和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强化水源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地方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转移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防控。建立污染地块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严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土壤环境风险。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划与建设。大力推进水质净化厂生活污泥源头减量,多渠道拓展污泥处置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落实废弃产品回收责任。
提升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处理能力。加强建设工程竖向规划设计管理,控制地下空间开挖,增加余土回填,推动建设工程源头减排。全面落实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违建拆除、征地拆迁等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工作,推动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清运与综合利用一体化管理。合理布局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组织编制《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治理专项规划》,全面梳理、规划、建设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进一步挖掘建筑废弃物处置潜力。
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中村综合治理,推进供电、通信、有线电视“三线”下地,燃气管道、排水、物业管理、农贸市场等综合整治,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以绣花功夫管理城市,解决反复开挖道路、噪音污染、污水散排问题,推进厕所革命,提升公园、绿道品质。持续推进“散乱污危”企业综合整治,建立健全“散乱污危”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四、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法律实施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利剑”系列执法行动,强化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和科技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探索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健全投诉举报反馈机制。
加强建筑废弃物污染防治执法。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智慧监管系统,持续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建筑废弃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对建筑废弃物去向不明、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工程,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泥头车安全管理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查处泥头车道路运输各类违法行为。
加强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执法。全面落实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制,明确红线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全覆盖式保洁管理。河道、海域沿线要做到无盲区、无死角,切实减少入河入海污染。加大环境卫生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卫生大检查大执法行动,严格惩处乱扔垃圾等行为。
加强水质净化厂污泥污染防治执法。开展污泥外运处置情况排查,核查污泥处置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实行驻场监管制度,对污泥处置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和抽查。对污泥处置不规范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再作为我市污泥接收单位。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深入排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情况,对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制度。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五、健全完善制度,加快推进立法
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及《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在水污染防治相关立法中,规范跨界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将跨界河流协同保护、协同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梳理生态环境技术标准,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化建设,推动制定土壤、噪声、废气、废水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发展。
六、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人大监督
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污染防治作为重点监督工作,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等形式,就突出问题开展跟踪监督、联动监督,务求取得监督实效。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和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不断创新和丰富代表参与污染防治监督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用好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履职平台,把人大代表对污染防治的监督延伸到基层一线。加强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联动,扩大人大监督的影响力,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七、动员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共享
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自觉履行生态保护的法定义务,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共建共治共享。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支持民间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环保相关活动。加强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依法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