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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监管

 

  本报讯 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地块建住宅或公共服务设施,其土壤质量将受到严格监管。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联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要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将拟收储、已收储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强化考点周边环境污染控制.jpg

  此外,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

 

  《通知》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规划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时,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及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凡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相关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管控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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