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污染隐患大,监管排查难,针对这个污染防治的痛点,广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记者获悉,《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正式印发。
《方案》显示,广东明确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综合整治工作。
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整治清单
广东省政府成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本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广东省各地陆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但此前调研情况显示,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数量与实际存在情况差距较大,部分地市政府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底数不清、力度不大。
对此,《方案》提出,各地要尽快排查摸底、建立整治清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已制定方案的要与此方案进行衔接完善,进一步扩大排查和整治范围。要组织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分类处置
《方案》明确提出,集中整治阶段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8年完成整治清单任务的4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整治工作清单确定的任务。
各地要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整治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
为强化信息公开的倒逼作用,《方案》要求将综合整治清单在各地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进行公开。从2018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在专栏公开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各地整治工作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按程序纳入相关涉环境保护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