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专门集中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彭某涛、杨某强等8案11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2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围绕练江整治任务,潮阳区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顶格处理的原则,密切与政法各部门的协作,重拳出击,铁腕整治,持续从重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今年至目前,该院共判决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2件31人,以自身实际行动助推练江综合整治纵深开展。汕头中院公众号对案件宣判进行了直播。
杨可 罗辉军 郑伯洲
案例1
电镀加工作坊非法排放污染物
今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涛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潮阳区贵屿镇山联村开办一电镀加工作坊,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杨某强和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等负责对被告人彭某涛运回作坊的文胸“钢骨”进行电镀。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面水坑,水满后溢向作坊外面南侧的排水沟,排水沟连接地下暗沟排放至附近溪流。
4月25日,潮阳区环境整治工作组对该电镀作坊进行查处,经对废水水样进行提取监测,发现电镀作坊外排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铬、总镍、总锌严重超标。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涛、杨某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经营电镀作坊过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非法排放含铜、镍、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涛、杨某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强是从犯,故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涛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2
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今年3月28日,被告人郭某旭与同案人郭某昭、陈某斌、姚某和(均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配置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合伙在潮阳区贵屿镇西美村开设废旧电器拆解作坊,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林为管工(负责管理货物进出及望风等),雇佣彭某顺等人对废旧马达进行粉碎和熔锡工作。4月3日晚,潮阳区贵屿环境保护分局对该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旭、陈某林和彭某顺等人,缴获带电路板的废旧马达及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0184公斤。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带电路板的废旧马达及废旧电子元件属于废电路板(包括旧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属于危险废物。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旭、陈某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结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妨害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旭、陈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陈某林是从犯,故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旭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潮阳法院还依法对被告人郭某响、高某东、庄某鑫、刘某先、周某牛、蔡某明污染环境犯罪做了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