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城区江北街道农办联合环保监察队开展巡查工作,主要针对三新、望江等早几年发现的已清理的养殖场和养殖户进行巡查回访,同时强化宣传工作,消除养殖户观望等待复养的心理。
近年来,惠州努力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修订稿)》(以下简称《通告修订稿》)显示,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划分三类区域
为了促进农业污染减排,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惠州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通告修订稿》显示,禁养区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市区和各镇中心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区及上述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东江、西枝江沿江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东江各支流距离入江口10公里内河段的两岸向外各1公里范围内;淡水河及潼湖流域范围内;大型水库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含应急、备用)的中小型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城市(际)主干道两侧向外各500米范围内。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边界外1公里范围内。适养区范围则是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在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严禁畜禽养殖活动,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非法养殖场一律关闭。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
《通告修订稿》明确,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各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工作;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有饮用功能的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清理工作;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清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农业、林业、水务、海洋渔业、城管、住建、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清理工作。
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
惠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12月26日,惠州市政府颁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该《通告》将于今年12月26日到期,依据环保法律和环境管理需要,拟修订后继续执行。
在具体修订内容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原《通告》中部分内容因相关时间节点已过、相关工作已整治工作基本完成,需要根据当下实际进行修订。譬如原《通告》第三条“本通告发布前在禁养区内已存在并依法取得环保、动物防疫、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相关证照经营的养殖场,必须于2014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的损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未取得合法养殖证照的养殖场必须于2013年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依法取缔。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这部分内容,在《通告修订稿》中修改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在限养区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养殖场,原有合法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和改变养殖种类,非法养殖场一律关闭。鼓励在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适养区发展规模化的生态养殖场。”